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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工业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订,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任期届满或法定代表人届中离任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障,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